索引号 : 003171913/201711-00006 | 组配分类:收费目录清单 |
发布机构:发改委(物价局) | 主题分类: |
信息来源:发改委(物价局) | 服务对象分类: |
名称: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关键词: |
文号:无 | 体裁分类: |
发布日期:2017-11-10 | 生效日期:2017-11-10 |
内容概述:无 | 废止日期:2018-11-10 |
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临泉县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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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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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
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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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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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计价费〔1998〕2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28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7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239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皖价行费字〔1998〕11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皖价费〔2002〕145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04〕12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4〕4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65号 |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省无线电管委会办公室阜阳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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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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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证照费:(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157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 |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交通管理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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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土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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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土地复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元 |
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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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土地闲置费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
每平方米5元 |
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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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耕地开垦费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占用一般耕地的6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征 |
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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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动产登记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79号 |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
见表后说明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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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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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排污费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发改价格〔2014〕2008号;省政府令第18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皖价费〔2008〕11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皖价费〔2015〕82号;皖价费〔2015〕168号 |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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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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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872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服〔2007〕207号;市物价局阜价服〔2013〕148号;临价(2011)37号 |
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环卫站及其委托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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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市政府阜政发〔2013〕54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5〕68号 |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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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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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货物港务费 |
省交通厅交运字〔1982〕39号;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皖交海〔2005〕5号;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水发〔2005〕234号;皖政办〔2013〕29号 |
由港口吞吐的内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 |
以重量(W)计费1元/计费吨,以体积(M)计费0.5 元/计费吨,国标2吨集装箱3元/箱,国标5吨集装箱6元/箱 |
县地方海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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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农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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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产局渔政〔1989〕6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 |
在我县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专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4%,兼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5-8%,养殖(种植)业按年总产值的1-2%,经批准的外省单位和个人按年总产值的5-10% |
县水产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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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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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水资源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 皖价商〔2015〕66号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水务局水资源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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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市政府阜政发〔2013〕54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阜价综〔2014〕120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水资源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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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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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阜价费〔2014〕151号 |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阜阳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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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仲裁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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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仲裁收费 |
国办发〔1995〕4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0〕19号;市政府阜政发〔2013〕54号 |
仲裁案件当事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仲裁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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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以上收费为经国家、省和阜阳市批准设立的,在我市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标注“■”号的不动产登记费,在国家出台有关收费标准政策前,暂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
政府性基金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征收范围对象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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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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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利建设基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省政府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 |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
县地税局、国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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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土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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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水利建设基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省政府皖政〔2012〕54号 |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
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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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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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
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详见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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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
财政部〔64〕财预字第380号,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78)建发城字第584号、(78)财预字第126号,财政部财综〔2007〕3号 |
除免征范围之外的城市以及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和工矿区的工业生产企业和非工业部门所属的生产、加工企业 |
按工业用水水费、工业用电电费的5%-8%征收 |
生产(销售)企业代征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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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污水处理费 |
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83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市政府阜政发〔2006〕62号、阜政发〔2013〕54号;市财政局阜财非税〔2013〕26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号 |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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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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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港口建设费 |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号、财综〔2015〕131号 |
经对外开放口岸辖区范围内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
国内出口货物4元/吨;国外进出口货物5.6元/吨;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32元/箱,40英尺48元/箱;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64元/箱,40英尺96元/箱。详见文件 |
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 |
||||||
7 |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综〔2012〕33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交财审发〔2014〕96号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
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吨 |
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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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林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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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03〕1088号 |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
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竹林地,6元/平方米;未成林造林地,4元/平方米;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8元/平方米;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元/平方米;疏林地、灌木林地,3元/平方米;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2元/平方米;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征收。 详见文件 |
县林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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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税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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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教育费附加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 |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 |
县地税局 |
||||||
10▲ |
地方教育附加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5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 |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
县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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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财政部财综〔2013〕88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财税法字〔1997〕6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 |
从事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
按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征收 |
县地税局、县国税局 |
||||||
12▲ |
水利建设基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省政府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 |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
县地税局、县国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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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省政府令第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
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详见文件 |
县残疾人联合会、县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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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税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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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财政部财综〔2013〕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财税法字〔1997〕635号 |
从事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
按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征收 |
地税局、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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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
国务院令第551号;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12〕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12〕80号;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综〔2012〕48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1号 |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 |
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
阜阳海关、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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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阜阳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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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
国务院令第551号;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12〕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12〕80号;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综〔2012〕48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1号 |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 |
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
阜阳海关、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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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残疾人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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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省政府令第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
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详见文件 |
县残疾人联合会、县地税局、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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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财政部驻安徽省专员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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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9〕90号;财政部财综〔2010〕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44号;财政部财税〔2017〕51号 |
扣除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驻安徽省专员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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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
国发〔2006〕17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政部财综〔2006〕29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9〕51号、财企〔2011〕303号、财企〔2012〕315号、财政部财税〔2016〕11号、财税〔2017〕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6〕1230号;省物价局皖价商〔2006〕191号 |
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驻安徽省专员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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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财政部财综〔2013〕8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4号 |
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 |
居民生活销售电量0.8分/千瓦时,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销售电量1.9分/千瓦时。详见文件 |
财政部驻安徽省专员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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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注:1.标注“●”的项目为多部门征收项目。 2.标注“▲”的为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项目。 |
临泉县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
序号 |
行政审批项目 |
中介服务事项 |
设立依据 |
服务内容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1 ★ |
县级核准权限的项目核准 |
项目申请报告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3条、第9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2 |
县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4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 |
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二、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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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审核 |
建筑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进行建筑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
消防检测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检测机构 |
4 |
县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审核 |
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安徽省消防条例》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进行建筑内消防设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
消防检测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 |
5 |
工程爆破作业许可和工程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子项:工程爆破作业许可﹞ |
工程作业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工程作业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
评估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 |
6 |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校车标牌)、机动车禁行路线通行证核发﹝子项:机动车登记;校车标牌核发﹞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三、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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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子项:公路建设施工图设计审批﹞ |
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 |
设计文件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 |
8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核发﹝子项:车辆营运证核发﹞ |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进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 |
检测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安徽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备案机构 |
9 |
港口建设、经营许可﹝子项: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审批及竣工验收﹞ |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第5号)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进行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
设计文件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水运行业甲、乙级等级资质的设计机构 |
10 |
内河通航水域、港口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许可 |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 |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第5号)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
安全评估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安徽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备案机构 |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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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 |
《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结论 |
施工图审查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12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公共供水设施改装、迁移、拆除审批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城镇污水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检测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 |
五、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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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审批 |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编制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复垦方案 |
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资质的测量、规划机构 |
14 |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审查 |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编制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
编制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 |
项目设计书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资质的测量机构 |
六、县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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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编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15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6 ★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7 ★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 |
《防洪法》、《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8 ★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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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放射诊疗许可及变更、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许可 |
放射防护评价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进行放射防护评价 |
放射防护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资质单位 |
20 |
放射诊疗许可及变更、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许可 |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职业健康体检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进行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职业健康体检 |
体检收费 |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皖价费〔2003〕220号、皖价费〔2005〕3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改价格〔2007〕2193号 |
职业健康体检机构 |
21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注册及变更登记、校验 |
医疗机构设置验资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进行医疗机构设置验资 |
验资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
22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注册及变更登记、校验 |
医疗机构设置资产评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进行医疗机构设置资产评估 |
资产评估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
八、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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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第34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预测和评估等,并出具评估报告 |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环保部门批准具备资质的环境评价机构 |
九、县安全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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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烟花爆竹批发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烟花爆竹批发安全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25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设计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进行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设计 |
设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26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安全使用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27 |
有关建设项目安全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子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有关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28 |
有关建设项目安全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子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有关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制 |
《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专篇 |
安全专篇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29 |
有关建设项目安全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子项: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30 ★ |
有关建设项目安全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子项: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十、县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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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 |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设计防空地下室防护文件 |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机构 |
32 |
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审批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文件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机构 |
十一、县城乡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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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
《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独立选址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
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
34 |
建设用地(含临时)规划许可证核发 |
规定比例尺地形图测绘 |
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进行规定比例尺地形图测绘 |
测绘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
35 |
建设工程(含临时)规划许可及竣工规划核实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工程设计服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十二、县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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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气候可行性论证 |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18号),《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出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
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服务收费 |
市物价局阜价服〔2015〕90号 |
国务院主管部门确认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 |
十三、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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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4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 |
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按规定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收费收支情况和必要的凭证资料;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业务规程等,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 及时公开取得资质的专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相关信息; 3.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4.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5. 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6.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7.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一、收费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注:1.以上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表中标注“★”的项目,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方案(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提供服务编制方案(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
序号 |
收取项目 |
收取依据 |
收取范围对象 |
收取标准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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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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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7〕5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4〕974号) |
承揽工程的施工企业 |
1、水利建设工程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以下二种方式办理:(1)按单位集中一次性办理,省外企业金额为40万元、省内企业为20万元;(2)按承建项目逐个办理,金额按承建项目合同价的2%确定;或向其提供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同等额度的保函。 2.承揽其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不低于当年或单项工程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30%,办理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或者按工程造价的2%预提工资支付保障金 |
工程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施工企业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保障金专户,按照规定额度预存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本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2.施工企业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个月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保障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款通知书》,由银行将保障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旦核实施工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未改正的,从其存入专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用工状况的监管和巡查,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同级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2.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依法应当受理举报投诉而不受理的; 2.未如实公布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情况的; 3.未为举报人保密的; 4.挪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7.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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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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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使用补充规定〉的通知》(皖国土资〔2011〕356号) |
本县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 |
保证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治理恢复费用的原则,根据开采矿种、矿区登记面积、开采方式、采矿许可剩余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保证金,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存保证金金额=单位面积缴存标准×矿区登记面积×采矿方式影响系数×面积影响系数(按照累进制计算)×采矿许可剩余年限(剩余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采矿权人在与负责缴存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依法返还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利息; 2.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3.采矿权人对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拒不治理的,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由负责缴存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及利息中列支,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程时,应当建立保证金及利息支出台账,采矿权人有权查阅治理费用使用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保证金监督管理制度,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缴存标准核定采矿权人应缴存保证金的; 2.未按照规定返还或者准予提取保证金的; 3.截留、挤占、挪用保证金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
三、文广新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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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旅行社旅游质量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安徽省旅游条例》 |
领取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 |
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
旅行社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3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足额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期不少于一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2.旅行社自交纳或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3.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除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质量保证金,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降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做出的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有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而不予颁发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有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3.向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者乱收费、乱罚款的; 4.未按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四、县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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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发票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
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
各级国家税务局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 2.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4.发票保证金应当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5.纳税人按期缴销发票的,要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的,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6.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严格资金的收纳和支付,除缴入国库、退还纳税人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对发票保证金挪作他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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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阜阳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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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税款类 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 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税费财务管理办法〉(修订)、〈海关保证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署财发〔2014〕303号) |
海关征税工作中依据《海关法》、《关税条例》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规收取的担保资金 |
按税款全额或差额征收 |
阜阳海关 |
1.海关业务、办案部门应按照规定办理各类保证金的收取、退还、转税(罚没)、延期等业务手续,建立审批制度,设立台账,及时清理到期的资金,每月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保证账账相符和按时办理结转、延期或清退。 2.当事人在担保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自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财务部门和当事人办理退款手续。财务部门凭当事人《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退款联、收款证明和业务部门转来的《海关(交)付款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并进行账务处理。退款应通过银行转账办理,无法办理银行转账的可以退还现金。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退还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超过3个月当事人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负责发布公告。公告之日起超过一年当事人仍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视同放弃资金按其他收入上缴国库。 4.海关各类保证金应按海关税费资金管理,依据《海关税费财务管理办法》、《海关税收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5.海关税款类保证金、风险类保证金应纳入“海关代保管款专户”核算管理,案件类保证金应纳入“海关待结算款专户”核算管理。不得挪用或横向拆借。 6.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海关的财政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审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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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风险类 保证金 |
海关加贸、监管等工作中依法收取的担保资金 |
按税款全额或差额征收 |
阜阳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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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案件类 保证金 |
海关稽查、缉私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规收取的担保资金。 |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 |
阜阳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