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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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临市监罚字(2017)1263号 |
临泉县鑫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鑫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案 |
临泉县鑫顺食品有限公司 |
/ |
张小学 |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 |
1,没收违法所得 ; 2,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 |
临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26日 |
庙岔所 |
| 2 |
[2017]1271 |
王永擅自改变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案 |
王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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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1、罚款5000.00元,合计5000.00元,上缴国库。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 |
临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城东所 |
| 3 |
17-1149 |
安徽爱特运通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天和大药房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检查案 |
安徽爱特运通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天和大药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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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治军 |
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1)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 |
临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城关所 |
| 4 |
17-1205 |
临泉县百思特纯净水厂生产不合格纯净水案 |
临泉县百思特纯净水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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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成器 |
生产不合格桶装饮用纯净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罚款11400元。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 |
临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城关所 |
| 5 |
17-1151 |
谢福明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
谢福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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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1、 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2)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 |
临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城关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