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72246/201709-00057 | 组配分类:核与辐射安全信息 |
发布机构:环保局 | 主题分类: |
信息来源:环保局 | 服务对象分类: |
名称:临泉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关键词: |
文号:无 | 体裁分类:通知 |
发布日期:2017-09-21 | 生效日期:2017-09-21 |
内容概述:无 | 废止日期:2018-09-21 |
临泉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临泉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应急组织及职责
2.1 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2.2 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专家组
2.5 应急工作组
2.6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
3 信息报告
3.1 涉事单位信息报告
3.2 各乡镇及各部门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终止
5 响应措施
5.1 先期处置
5.2 县级响应措施
5.3 应急监测
5.4 安全防护
6 信息通报与发布
6.1 信息通报
6.2 信息发布
7 评估与总结
7.1 处置工作评估
7.2 总结报告
8 应急准备
8.1 应急演练
8.2 应急培训
8.3 应急物质储备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修订
9.2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防患于未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保障全县辐射环境安全;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科学、高效地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和相关人员的健康安全,有效保护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及《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辐射事故:
(1)放射性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发生急性重度放射病或人员急性死亡;
(3)涉核航天器坠落造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4)其他需要应急处置的辐射事故。
1.4 工作原则
按照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及时高效处理突发辐射事故。
1.5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指Ⅰ类、Ⅱ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 。
(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指Ⅰ类、Ⅱ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丢失、被盗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品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指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丢失、被盗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丢失、被盗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得照射。
2 应急组织与职责
2.1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县政府设立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环保的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委、县财政局、消防大队的分管负责同志。
2.2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辐射应急办),负责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县辐射应急办设在县环保局,主任由县环保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县辐射应急办日常工作由县环保局污控股承担,必要时抽调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委、县财政局、消防大队相应职能股室的人员集中办公。
县辐射应急办职责:组织制定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承担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有关事项;负责向县领导小组、县政府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等报告我县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经县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组织开展辐射事故责任调查,撰写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报县领导小组审议。
2.3成员单位责任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领域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提出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以及公众照射超过年剂量约束值得事故调查和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应急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警戒,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县卫计委: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超过年剂量限值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辐射事故应急经费。
县消防大队:负责人员、物品、场地等的洗消去污善后工作。
各部门应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应急处置、医疗救治、舆情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情况。
2.4应急工作组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县领导小组视情成立以下工作组:
2.4.1协调指挥组
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应急行动,指挥其他工作组的救援、监测、信息发布等工作。组长由县政府分管环保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县环保、公安、卫计委、财政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及事发地相应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2.4.2现场控制组
负责隔离区外现场警戒,组织人员疏散、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源。组长由公安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公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2.4.3去污洗消组
负责人员、物品、场地等的洗消去污,设立临时洗消室对隔离区撤离的人员进行淋洗去污,收集被玷污的衣物、土壤等,收贮事故放射源。组长由县消防大队担任,成员由县环境监测站责任放射源收贮的相关人员组成。
2.4.4医疗救治组
负责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现场医学处理,承担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的救治和医学随访,人员所受照射剂量的估算和健康影响评价。组长由县卫计委主任担任,成员由120急救机构和辐射损伤救治医院的相关人员组成。
2.4.5舆情信息组
负责收集应急处置期间新闻媒体、网络等舆情,联系县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筹备新闻发布会,承担微博、网站等信息公开工作。组长由县政府分管环保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县环保局办公室、县环境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组成。
2.4.6后勤保障组
负责保障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车辆以及应急人员的临时食宿,负责事故信息材料的印发和交流。组长由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担任,由县政府提供支持。
2.4.7现场指挥组
负责在事故现场就近指挥事故处理,调查事故原因。组长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从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视情抽调。
3信息报告
3.1涉事单位信息报告
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单位”)在辐射设施出现异常工作状况或人员受到照射时,应立即向县环保局电话(0558-6288001)报告。在确认属于辐射事故后2小时内,向县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或辐射应急机构书面报告。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时,发现现场存在放射性物品,应立即电话通知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依照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处置。
3.2各级政府及部门信息报告
县以上辐射应急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计委应在获悉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上级辐射应急机构和相应主管部门。
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接报后立即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尽快掌握情况,在30分钟内向省市人民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辐射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根据上级的指示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4.2应急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1)丢失、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和被污染的物品和土壤等已收贮;
(2)放射性污染物品、场地已全部去污;
(3)受照射人员已全部得到救治且无继续恶化的情况。
5响应措施
5.1 先期处置
(1)辐射单位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撤离,设置警戒线;
(2)根据操作规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携带辐射应急监测仪器查找丢失的放射源;
(4)将事故信息立即报告当地市县或省级环保机构;
(5)迅速抢救受照射人员,控制非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故区域。
5.2.1 县级响应措施
县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指示启动I级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环保局立即组织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协调县公安局,卫计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对可能被污染的地面、水体、空气以及饮用水源和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查清辐射危害的种类、范围、程度;测量或估算人员体表污染、内外照射剂量和环境介质、食品的辐射水平,及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事故控制及处置措施建议。
(2)县公安局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公安部门设立隔离区、外围区和集结区,限制人员的出入;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的饮用水和食品进行控制;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3)县卫计委迅速制定急性放射病救治定点医院,组建医疗救治组,调集放射病治疗药物,组织专家会诊,开展公众心理疏导工作。
(4)县财政局、县卫计委视情开展相应工作。
(5)县卫计委定期召开协调会,会商应急措施实施情况,确定下一步应急措施,审核事故处置新闻通稿。
5.2.2 县领导小组县根据上级指示启动II级、III级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事故定性定级、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开展辐射事故中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3)卫生部门:负责辐射事故中伤员的医疗救治。
(4)其他单位: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5.4 应急监测
县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国家相关部门给予支持。
5.5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县环保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公共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度,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 信息通报与发布
6.1 信息通报
县环保局与县公安局、县卫计委等部门的联络与信息通报工作。
6.2 信息发布
县领导小组启动I级应急响应后,信息发布工作有县环保局负责。
7 评估与总结
7.1处置工作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省辐射应急办应在2周内开展下列工作:
(1)查阅所有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3)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出现;
(4)在完成上诉工作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7.2总结报告
县领导小组审议省辐射应急办提交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后,提出事故责任人和问责建议。审议通过后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应上报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县环保局根据县领导小组决议,向同级纪检和检查部门移交违纪违法线索。
8 应急准备
8.1 应急演练
县环保局应会同县公安局、卫生计生委等每2年开展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8.2 应急培训
县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培训。
县环保局应定制辐射应急现场检测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县卫计委应制定辐射事故医疗救援应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县公安局、卫计委应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培训纳入本系统内应急培训计划。
8.3 应急物资储备
县环保局负责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物资装备(包括应急监测仪器、应急防护设备)的储备,指定专门机构定期检查、测试及日常维护应急物资装备;县卫计委应协调有关机构,掌握辐射事故应急药品储备情况;县公安局、县卫计委应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个人剂量监测报警设备;县财政局统筹安排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经费、
9 附则
9.1预案管理与修订
县卫计委每2年组织对本预案开展1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启动修订工作。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9.2预案实施
本预案字引发之日起实施,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