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1120200/201708-00001 | 组配分类:办理指南 |
发布机构:住房公积金临泉管理部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信息来源:住房公积金临泉管理部 | 服务对象分类: |
名称: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办理指南 | 关键词: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办理指南 |
文号:无 | 体裁分类: |
发布日期:2017-08-28 | 生效日期:2017-08-28 |
内容概述:无 | 废止日期:2018-08-28 |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办理指南
根据《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操作细则》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并由单位逐月代扣代缴到管理中心专户,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漏缴。待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逐月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操作细则》中关于个人缴存的条例如下: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并由单位逐月代扣代缴到管理中心专户,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漏缴。待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逐月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三条 职工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数是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基数(工资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一年之内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年拟定。
第十六条 新建立的单位或新录用的职工应从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应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建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的职工都应填清:姓名、性别、月工资额、月缴额、身份证号等基础资料。
第二十一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或个人停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的,其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