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73003/201707-00024 | 组配分类:生育保险 |
发布机构:人社局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保 |
信息来源:人社局 | 服务对象分类: |
名称: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 关键词: |
文号:皖人社发〔2016〕5号 | 体裁分类: |
发布日期:2017-07-24 | 生效日期:2017-07-24 |
内容概述:无 | 废止日期:2018-07-24 |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以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