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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3171913/201706-00003 组配分类:价费咨询投诉处理
发布机构:发改委(物价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信息来源:安徽省物价局网站 服务对象分类:
名称: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举报 处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关键词: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举报  处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文号: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2017-06-28 生效日期:2017-06-28
内容概述: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举报 处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废止日期:2018-06-28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举报 处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安徽省价格举报处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物价局

2017年6月21日

 

安徽省价格举报处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适应新常态,进一步规范价格举报工作,提升价格监管执法能力,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价格举报、投诉,适用本规程。

价格举报是指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的举报。

价格投诉是指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对涉及自身价格权益的民事争议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诉。

第三条  价格举报工作遵循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使用12358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统一处理电话、书信、网络、来访等渠道接收的价格举报、投诉。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遵照《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在工作日按时签入12358全国价格举报呼叫平台(以下简称“呼叫平台”),保持电话畅通。非工作时段可以利用呼叫平台自动接听,举报工作人员应及时对自动接听的电话留言进行整理、登记。

第六条  举报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12358价格举报接听接访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听取和记录举报人的陈述。对被举报信息陈述不清的,应当主动询问举报人。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接收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应一并告知举报件的编码和处理结果查询方法;决定初次转办的,应告知已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收到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举报,应当立即与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沟通并转办。

在平台中初次转办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接到转办举报件的价格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转办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附转办依据和证据,逐级上报至共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由其交办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整个转办过程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价格举报、投诉的受理、办结告知时限以及网络交易价格举报需要确定管辖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相关部门对价格举报、投诉办理时限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若举报事项情况复杂,办理时间较长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告知举报人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对价格投诉调解过程中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受理、转办、结果等告知时,若使用呼叫平台电话告知举报人,必须明确有“受理”“转办”“办结”等表述,并保存电话录音;若使用数据电文形式告知举报人,必须确认数据电文发送成功,并保存相关记录;若书面告知举报人,必须保存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含有投诉的举报件,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不同程序、时限要求分别对举报、投诉进行处理和告知。

第十四条  接到需要应急处置的举报、投诉,举报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主管领导(值班负责人),由其根据职责分工确定、通知应急处置人员进行政策解释、情绪疏导和现场处置。举报工作人员应将报告和处置情况完整、准确记录。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规范平台操作,在平台中要按照“受理流程”到“办理流程”的程序办理举报和投诉。

平台信息填写要完整、规范:登记录入,要有明确的时间、地点、人物、诉求,证据上传要及时;办结录入,要有经济制裁金额、检查处理的政策文件依据、查处类别或者调解情况等信息。

若机构、人员等调整,应及时更改平台中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坚持“闭环回馈”的原则,任何举报、投诉件进入平台后,全过程实行痕迹管理,封闭运行,一件一码,公开透明。所有处置结果必须反馈举报人。

第十七条  举报、投诉的信件、书面告知、调解记录及平台中的基本信息、流转日志等材料,由本级价格举报工作的机构整理归档。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的举报件,按相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