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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3180000/201702-00599 组配分类:制度安排
发布机构:卫计委 主题分类:
信息来源: 服务对象分类:
名称:卫生计生委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关键词:
文号: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2017-02-17 生效日期:2017-02-17
内容概述: 废止日期:2020-01-01

卫生计生委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计生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进一步规范我委新闻宣传工作,促进新闻宣传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委、省政府新闻宣传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条   新闻宣传应遵循正面宣传、实事求是、积极主动、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卫生计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二)省委、省政府及省卫生计生委有关卫生计生工作的重点决策部署;

(三)卫生计生工作的主要成就;

(四)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

(五)社会关注的我省卫生计生热点问题;

(六)我省卫生计生系统涌现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

(七)卫生计生系统其他需要宣传报道的内容。

第四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形式有: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记者招待会(以下统称新闻发布会);

(二)接受新闻媒体约访(当面访谈)或约稿;

(三)邀请记者参加有关活动,或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通稿;

(四)在委门户网站、微博、微信上发布信息。

(五)在媒体开设专版、专栏、专题节目等。

第五条   新闻宣传工作实行委主要领导总负责、委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各处室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具体工作由委宣传处(新闻办)统一组织实施,各处室分口把关,各负其责。

第六条   成立委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委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委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宣传处,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统筹领导全委新闻宣传工作,就新闻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部署;

2.根据需要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部署重点新闻事件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媒体应对工作;

3.审定重要的新闻宣传计划、新闻发布方案、舆情应对预案;

4.研究、授权委新闻发言人之外的其他人员,就特定专题发布新闻、接受媒体采访。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保持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委、省政府新闻管理部门以及各新闻媒体的日常沟通联系;

2.负责卫生计生舆情的监测搜集、分析研判、上报反馈;

3.指导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各主要医疗机构做好新闻发布和媒体应对工作;

4.组织全省卫生计生系统新闻发布和媒体素养业务培训等;

5.组织召开新闻宣传联席会议。

 

第二章  新闻宣传联席会议

 

第七条   分管宣传工作的委副主任担任新闻宣传联席会议召集人,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和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新闻宣传联席会议成员,宣传处(新闻办)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新闻宣传联席会议每年年初及年中各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分管委领导主持,新闻宣传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通报前一阶段卫生计生新闻宣传工作情况,制定卫生计生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分析当前卫生计生新闻宣传面临的形势,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卫生计生新闻宣传的重点任务。              

第九条   围绕委中心工作组织开展的重大主题宣传,由宣传处(新闻办)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处室及直属和联系单位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由宣传处(新闻办)牵头组织新闻舆论的回应,相关处室及直属和联系单位按照时限要求提供新闻宣传答问口径,配合宣传处(新闻办)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和联系单位业务工作的日常宣传,以各处室及单位为主,商宣传处(新闻办)组织开展。宣传处(新闻办)负责联系宣传工作相关的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衔接和统筹协调。

第十条    建立新闻宣传联络员队伍,负责联席会议及新闻宣传的日常联系。联络员由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和联系单位各指定一名熟悉业务、文字基础好、表达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本处室(单位)的日常宣传及与委宣传处(新闻办)的沟通联络,并参加委举办的新闻宣传工作会议及业务培训。联络员应经常性地向委宣传处(新闻办)通报本处室(单位)重要工作信息,提供本处室(单位)新闻线索。

第十一条   宣传处(新闻办)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宣传联络员会议及专题新闻选题策划会,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题新闻宣传工作。如遇卫生计生领域突发事件,相关联络员应当保持每天 24小时通讯畅通,及时沟通处理相关宣传工作。

宣传处(新闻办)负责定期对新闻宣传联络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激励。

第十二条   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和委管科研单位,如发布重大调查报告、研究课题或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重要卫生计生信息及科研成果等内容,事先要制订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计划,商宣传处(新闻办)统筹考虑安排。未经审核批准,上述机构不得以省卫生计生委名义或委课题组等名义对外发布重要信息。

 

第三章  新闻发布

 

第十三条    紧紧围绕省卫生计生委中心工作,全面、准确地向公众介绍我省卫生计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在卫生计生领域突发事件中,及时主动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针对境内外卫生计生舆情走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传言或歪曲报道的影响,为卫生计生改革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十四条    设立委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由委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或委宣传处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负责对外发布新闻。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和联系单位按照新闻宣传有关规定,配合宣传处(新闻办)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五条   每年年初和年中,各处室、直属单位可向委宣传处(新闻办)申报年内新闻发布会选题和发布时间;委宣传处(新闻办)汇总后形成年度各次新闻发布会的时间及选题。

第十六条   通过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专题新闻发布会、专题新闻通气会或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进行新闻发布。    

(一)例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发布卫生计生重要新闻,介绍卫生计生各项重点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各地工作经验和亮点。针对外界对卫生计生工作产生的误解、疑虑、谣言,通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消除不实或歪曲报道的影响,并回答记者提问。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主持并发布信息;或邀请委机关相关处室或直属和联系单位负责人、专家发布信息。

(二)专题新闻发布会。不定期召开,根据卫生计生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或卫生计生领域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安排,请委分管领导或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某一重要卫生计生工作的思路、出台的政策措施、举办的重大活动,通报最新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三)专题新闻通气会。不定期召开,针对影响较大的卫生计生领域突发事件、社会高度关注的卫生计生热点问题和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问题,邀请相关处室负责人和有关专家介绍相关背景和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增强媒体对卫生计生相关工作的理解支持,提高报道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四)发布新闻通稿。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卫生计生工作动态信息、法定传染病疫情和卫生计生领域突发事件信息,一般由宣传处(新闻办)以发布新闻通稿的形式提供给各新闻单位,同时将新闻通稿和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在委网站刊发。    

(五)例行新闻发布会流程

1.确定发布主题。宣传处(新闻办)在每年初制订年度新闻发布会计划,确定例行发布会主题,并商相关处室确定发布会方案。每次例行发布会主题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宣传处(新闻办)在新闻发布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发布会方案报送委领导。

2.准备发布材料。相关处室准备新闻通稿(发布词、背景材料和答问口径),于发布会前5个工作日呈委分管领导审批,重要事项呈委主要领导审批。答问口径除考虑发布主题的相关内容外,还要根据媒体关注的敏感问题进行准备。

3.通知媒体记者。宣传处(新闻办)在发布会前2个工作日通知相关媒体,并征集记者关心的问题,做好应答准备。    

4.进行新闻发布。按照计划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和信息,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时间控制在1小时左右。   

5.审核网络直播。邀请相关网站进行现场网络直播或录播,由宣传处(新闻办)工作人员或请相关处室工作人员现场审核实录内容。    

6.总结评估。发布会结束当日,宣传处(新闻办)将背景材料和发布会实录上载委网站。会后3个工作日内,宣传处(新闻办)汇总新闻媒体和网民对发布会的报道和评论,进行评估和分析,以“卫生计生舆情专报”形式报各位委领导及有关处室。

第十七条   委机关各处室需要主动发布新闻信息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与委宣传处(新闻办)商定发布形式。邀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出席的委重大活动,承办处室应事先制定活动宣传方案报委宣传处(新闻办)。

     

第四章  新闻媒体采访

    

第十八条   委机关新闻采访实施归口管理,宣传处(新闻办)负责受理新闻媒体对委机关的采访申请,协调委领导和相关处室领导接受采访或提供文字资料。媒体记者提出采访要求,须按要求填写新闻采访申请表,经委宣传处(新闻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转请有关处室或直属和联系单位接待记者采访。重大事项由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署接待采访意见。    

第十九条   新闻媒体申请采访委领导或向委领导约稿,由宣传处(新闻办)请示委领导同意后,协调办公室或相关业务处室起草口径或文稿,落实采访事宜。采访内容需经被采访委领导审定后刊发。    

第二十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直接收到媒体纸质、电话或当面采访要求的,应当转宣传处(新闻办)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采访程序。     

第二十一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主动向媒体发表谈话或接受采访,媒体有采访需求,由宣传处(新闻办)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委机关各处室收到宣传处(新闻办)转来的新闻媒体采访要求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接受采访信息。一般情况下应当尽快提供所需资料或协调落实被采访人员和采访时间,并对是否需要核稿提出意见。如确实无法接受采访,应当向宣传处(新闻办)书面说明情况,由宣传处(新闻办)与媒体做好沟通,调整采访计划。      

        

第五章  新闻宣传培训

 

第二十三条   重点做好新闻宣传相关人员的培训,包括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处(新闻办)全体人员、各处室及直属和联系单位新闻联络员。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负责人;省、市级重点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新闻宣传工作的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关于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委新闻宣传工作制度;新闻传播理论与实践;新闻发布会模拟与演练;卫生计生领域突发事件媒体应对与舆论引导。    

第二十五条   宣传处(新闻办)每年制订年度新闻宣传培训计划,列入全委培训总体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宣传处(新闻办)加强对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新闻宣传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相关部门人员赴各地开展专题培训。    

第二十七条   宣传处(新闻办)每年对年度新闻宣传培训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形成专题报告报委领导。

 

 

第六章  新闻宣传答问口径制作

第二十八条   省卫生计生委建立新闻宣传答问口径库,由宣传处(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和联系单位负责对所承担工作制作新闻宣传答问口径。宣传处(新闻办)根据卫生计生新闻舆情变化及对外宣传需要,及时向各处室及直属和联系单位提出答问口径需求。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和联系单位务必在规定反馈时间内形成书面答问口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第二十九条   各处室、直属和联系单位研究制作新闻宣传答问口径,必须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卫生计生领域突发事件、重大敏感问题答问口径需报委主要领导审核同意。    

第三十条   发布重要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卫生计生政策以及部署卫生计生重要活动前,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商宣传处(新闻办)认真研判有可能引发媒体关注或炒作的敏感问题、热点问题,及时准备答问口径并提供给宣传处(新闻办),在发布政策、开展活动时同步进行舆论引导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处室、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进展变化及时更新相关工作的答问口径,提供给宣传处(新闻办)备用。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上没有提问到的口径由宣传处统一纳入口径库动态管理备用,一般不主动对外发布。    

第三十二条   对卫生计生领域暂时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相关处室应当准备原则性的答问口径,表明态度,争取舆论的理解和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有关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新闻发布按照《安徽省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消息发布管理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新闻媒体,包括经过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合法资质的境内外媒体,以及我委主办的门户网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