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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76275727X/201512-00601 组配分类:征收政策
发布机构:房产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信息来源: 服务对象分类:
名称:关于印发临泉县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鼓励选择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键词:征收    住宅  房屋  货币化  安置  实施方案  
文号:临政〔2015〕18号 体裁分类: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08 生效日期:2015-12-08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临泉县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鼓励选择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废止日期:2020-01-01

关于印发临泉县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鼓励选择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鼓励选择

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试行)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需要,依法实施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货币补偿计算方法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其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就近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平均单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时完成搬迁的,给予不超过10%的奖励。

就近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平均单价,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测算评估确定,并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三、优惠政策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本县内购买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的普通商品住宅(不含二手房,下同),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具《购房补贴凭证》,在购房时给予补贴和政策优惠。

(一)购房补贴

1.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l2个月内(12个月),凭《购房补贴凭证》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的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另外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300元的购房补贴。

2.普通商品住宅购置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日为准。被征收人凭新购商品住宅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购房人应与被征收人一致)、售房单位出具的定金交款收据向房屋征收人申请相应的购房补贴。

(二)商品住房价格优惠

县房产局搭建面向被征收人的“商品住宅选房服务平台”,进入服务平台的普通商品住宅房源可供被征收人自由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的,给予不低于2%的价格优惠。

(三)契税补助优惠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6个月以内(含6个月)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过原房屋补偿费的部分,在缴纳契税后给予所纳契税额100%补助;6个月至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购买的,在缴纳契税后给予所纳契税额50%补助。

四、操作流程

 (一)县房产局通过公开透明程序牵头搭建“商品住宅选房服务平台”,动态化编制《楼盘名录库》。本县内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均可加入该平台,开发企业需真实提供剩余待售商品住宅情况、折扣率以及定金数额,供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购房。

(二)被征收人凭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的《购房补贴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可在“商品住宅选房服务平台”上所载《楼盘名录库》内,自行选择楼盘购买商品住宅。

(三)《购房补贴凭证》应载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货币补偿金额、可享受购房补贴金额和有效时间等。

(四)《购房补贴凭证》中载明的购房补贴,专项用于被征收人的购房支出,经被征收人提出申请,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审核批准后,直接转入售房单位设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 售房单位收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给付的购房补贴后,应及时到县房产局办理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备案手续,原则上不得申请解约。特殊情况下申请办理解约手续的,售房单位必须把购房补贴全款返还征收实施单位后,县房产局方可予以办理商品房销售网上解约备案手续。

五、其它规定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在《楼盘名录库》内自行选择楼盘购买商品住宅的,征收实施单位不再给予其购房补贴和政策优惠;

(二)房屋征收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无力购买住宅的,鼓励被征收人申请入住公租房,其征收安置和相应奖励费用全额支付。

六、本方案由县房产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