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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

单位全称: 卫计委 单位地址: 临泉县城南新区浮翠路3号
公开电话: 0558-6599989 网址: http://www.pzljz.com/opennessContent/?branch_id=58d105f0f85d105553ef437e(信息公开)
邮政编码: 236400 Email:
职能职责 工作标准 办理程序 责 任 人 限时办结

职能职责

根据《中共阜阳市委办公室、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2015]28号)文件要求,设立临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3. 根据省、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调整的职责

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加强的职责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贯彻执行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

 

3.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4.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5.加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职责。

6.加强指导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建设,促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资源统筹共享。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规范。负责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政策规划。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交流,参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跟踪评价、宣传贯彻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承担全县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七)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拟订全县社会办医实施意见。

(八)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责任,组织开展中医药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

(九)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

(十)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一)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

(十二)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三)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四)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五)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六)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七)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部门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和事务工作,组织综合性调研,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协调、督查各股室业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后勤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县直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

 (二)人事股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资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核、申报及评聘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干部考核、任免、干部岗位培训及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承担和指导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与奖惩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科教宣传股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制定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医学科学研究、卫生和计划生育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学科技成果鉴定、科研基地建设,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普及应用;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指导全县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促进生育文明建设;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舆情监测;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工作;承担网站、微信、微博建设、维护和更新工作。

(四)妇幼健康股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划,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五)规划财务股(医疗机构会计核算中心)

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务审计、专项审计、离任审计、基建审计、机关财务等工作;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组织推进重点卫生计生项目的落实。

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六)法规监督股

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规范性文件,承担依法行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普法教育等工作;承担人大、政协提案议案办理及政风行风热线、政务论坛等政策咨询答复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承担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七)行政审批股

依法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审批项目的集中受理和办理(对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八)疾控与卫生应急股

拟订全县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拟订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完善地方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地方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拟订卫生应急处理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和推进全县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贯彻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测。

(九)医政与医管股(县深化医改办公室)

负责对全县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管,负责监督实施全县医疗技术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和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服务标准;组织发布医疗卫生服务供求、服务质量、技术质量和医疗执业行为等信息;指导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临床实验室管理、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新项目、新技术的审批;组织、协调重大突发性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伤残鉴定、司法鉴定和各类法定体检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评价等工作;负责受理全县医疗事故报告,协调处理各种医疗纠纷;指导监督全县依法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相关工作;协作做好医疗事故和计划生育手术技术鉴定的申报,协调、指导、监督医疗事故的处理。依法动员、组织公民无偿献血,负责监督管理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县无偿献血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有关工作。

负责建立适应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选人、用人机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办医院负责人进行管理,推进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分配制度改革,负责建立所办医院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制定并落实院长年薪制,合理确定医院院长绩效工资水平;推进所办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承担所办医院国有资产保值增效的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品牌建设,提高运行效益,对医院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所办医院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规划标准,参与相关行业规划和标准的研究拟订,组织制定所办医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推进全县卫生计生系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拟定全县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药物政策和国家、省基本药物制度,拟定并组织实施基本药物、药品、医疗器械等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

(十)基层卫生股

拟订农村和社区卫生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贯彻执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政策。承担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中医药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组织起草中医药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工作,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承办中医药师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承担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业务进行指导;规范中医医疗服务秩序,督办重大中医医疗违法案件;组织开展对名老中医医案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

(十二)计划生育指导股

指导和督促乡镇(街道)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指导监督乡镇、街道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指导、考核县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承办县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拟订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街道)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指导、考核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十三)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健康医疗制度;拟订全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工作标准

根据《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做好卫生标准工作,完善卫生标准体系,制定本规划。

一、卫生标准工作现状

(一)近五年来取得的主要成就。

1.卫生标准体系进一步健全。以“提高卫生标准质量、完善卫生标准体系、推动卫生标准实施”为主线,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为目标,推动卫生标准工作。目前现行有效的卫生标准达1100多项,涉及的领域从公共卫生为主发展到公共卫生、医疗领域兼顾。医疗领域的卫生标准迈出坚实步伐,卫生信息、营养等标准从无到有,法定传染病、职业病诊断标准基本实现全覆盖,初步形成了覆盖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消毒、血液、医疗服务等17个专业的标准体系,较好地满足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卫生标准工作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卫生标准工作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创新。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从1981年成立之初的7个发展到17个,组建了一支跨部门的、由各领域权威专家为主、老中青相结合的卫生标准审查队伍,造就了一批能够胜任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任务的技术骨干。近5年来,相继发布了《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标准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从标准立项、起草、审查和发布等各个环节提出了全面、详细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为提高卫生标准工作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

卫生标准基础性研究有效开展。组织完成了科技部“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关键技术标准推进工程的“卫生安全重要技术标准研制”课题。开展了医疗服务、卫生信息和营养专业标准国内外对比研究,区域卫生信息互联互通标准体系与方法研究,卫生信息标准实施状况调查研究等项目。科研成果转化为近百项专业卫生标准。

2.卫生标准清理和复审力度不断加大。组织完成1000多项标龄超过5年的卫生标准的复审,淘汰了老化落后标准40项。同时,为提高卫生标准制修订的效率,组织开展对历年累积的三百余项逾期项目的清理工作。通过清理和复审,标准老化、缺失、滞后问题得到初步解决。

3.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有序推进。举办了各类卫生标准宣传培训班280余次,编写了不同专业卫生标准应用指南系列丛书,举办了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开展了多项卫生标准贯彻实施情况调研和追踪评价。

4.地方卫生标准工作步入正轨。制定了《地方卫生标准工作管理规范》,对地方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宣传培训、实施的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提出了要求。目前,多数地区已经初步建立了卫生标准工作制度和组织框架,为地方卫生标准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卫生标准工作还存在着不适应、跟不上等问题。如标准体系结构不合理,标准之间的协调性有待加强,整体质量水平有待提高,一些标准标龄较长,与技术创新、卫生事业发展和社会、基层工作的需求存在脱节现象。卫生标准工作的制约因素有:一是标准基础研究滞后,标准定位不够清晰,研究成果与制标相分离;二是标准工作保障机制有待完善,缺乏专门的卫生标准技术管理机构,缺乏相应的投入和激励机制;三是标准化专家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专业委员会还需要进一步优化。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一是要坚持科学性原则。研制卫生标准必须以科学为基础,遵循科学规律,同时还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实践论证。

二是坚持立足国情与借鉴国际标准经验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卫生标准应当适应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并兼顾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同时要及时掌握并积极借鉴相关国际标准和管理经验,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

三是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积极拓宽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范围和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二)主要目标。

完善卫生标准体系。加快制定与卫生法律法规相配套的、与民生项目密切相关的卫生标准。5年内,计划发布300项卫生标准。

完善卫生标准管理体制。加强卫生标准全过程管理,提高卫生标准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不断提高卫生标准质量。推动标准与科技创新、实际需求紧密结合,提升标准质量和技术水平,增强标准实用性和有效性。

推动卫生标准有效实施。拓宽卫生标准宣传渠道,加大标准培训力度,推动标准的正确使用和有效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卫生标准立项工作。健全以需求为导向的标准立项机制,围绕卫生重点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指导标准申报和立项。向社会公开征集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充分听取标准使用者意见和建议,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基层人员)的参与度。进一步完善立项评审制度,确保项目论证严谨充分,提高项目科学性。要遴选出具有专业实力、作风严谨的单位和起草人担当标准研制重任。

(二)提高卫生标准质量。完善标准制修订程序,保障利益相关方充分发表意见,促进标准制修订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完善标准审查机制。强化专业委员会委员审查标准的权利与义务,明确标准审查各环节时限和质量要求。创新管理模式,探索通过建立专家库提高专业标准审查质量。

(三)加强卫生标准复审工作。进一步完善卫生标准复审工作机制,使复审工作常态化。加强对现行卫生标准的维护,及时更新和淘汰老化落后标准,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四)做好卫生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继续创新卫生标准宣贯模式,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卫生标准贯彻力度。社会影响广泛的卫生标准发布后,及时对标准进行解读,开展卫生标准培训,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开展卫生标准跟踪评价,掌握标准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修订完善卫生标准。

(五)加强对地方标准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推动地方卫生标准工作,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建立有效的卫生标准实施监测和信息反馈机制。

(六)加强卫生标准基础研究。重点加强专业卫生标准制修订关键技术、卫生标准应用评价技术方法等研究工作。根据健康服务业发展需求,探索建立相应的卫生标准体系,规范行业发展,为卫生安全监管提供依据。推进疾病预防、医疗临床、行业科研专项成果向卫生标准的转化。加强卫生标准与科技创新的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积极学习借鉴国际组织和国外相关标准,提高标准的先进性。

四、重点标准项目

(一)信息标准。制定卫生信息模型、基层医疗卫生信息标准、互联互通标准符合性测评测试标准、信息安全和健康信息隐私保护规范、ICD疾病诊断编码和手术操作编码等标准。

(二)医疗机构管理标准。修订医疗机构安全管理标准,制定综合医院儿科建设标准,综合医院精神科建设标准,妇产科专科医院建设标准,急救医疗机构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急诊科建设标准,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县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装备配置标准。制定医疗器械和医疗设备临床安全使用标准。

(三)医疗服务标准。制定医疗服务相关流程、影像学诊断及急需规范的技术操作等标准。制定常用医学名词标准化词库。

(四)临床检验标准。制定我国常见病、多发病相关的检验医学实用准则,围绕检验医学各亚学科制定该学科的常规技术标准和准则,制定我国常见、重要检测项目的参考体系标准。

(五)血液标准。完善覆盖采供血工作全流程的标准体系,制定以献血服务、血液筛查、质量控制和临床科学合理用血四个领域为重点的标准,加快输血医学术语、血液合格标签编码等基础性标准的研制工作。

(六)医院感染控制标准。完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标准框架体系,修订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标准。

(七)护理标准。制定完善护理标准框架体系,制定护理服务相关管理、服务行为、操作技术标准。

(八)传染病标准。系统梳理修订39种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病在内的肺结核、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丙型病毒性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布鲁氏菌病、梅毒和淋病等;制定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新发传染病以及人乳头瘤病毒感染皮肤病等非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制定传染病防治效果评价及监督标准。

(九)寄生虫病标准。制定巴贝虫的诊断、包虫病粪抗原检测技术、查螺灭螺技术规范等标准。

(十)地方病标准。制定人群尿砷正常值、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改良炉改灶技术规范等标准。

(十一)病媒生物控制标准。加强媒介生物性传染病控制标准的研究,建立病媒生物控制用药准则与操作规范,规范有害生物防制服务。

(十二)职业卫生标准。加快制定、修订职业卫生基础标准,建立健全配套的职业卫生检验方法标准,完善重点行业与重点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标准,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制定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硬金属肺病、激光所致眼损伤等新增职业病的诊断标准,修订溴丙烷中毒、职业性传染病的诊断、职业性肿瘤的诊断等标准。

(十三)环境卫生标准。开展环境卫生专业基础标准、环境污染对人群(体)健康影响评价和监测方法标准研究,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其检验方法,开展海水淡化用于饮用水的卫生标准研究,完善涉水产品相关标准,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技术标准。

(十四)放射卫生标准。制修订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与检测方法系列标准,研制放射诊断与核医学指导水平标准、放射诊疗新技术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制定医疗照射中患者防护与安全、个人剂量监测、职业照射防护系列标准、核与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等标准。制修订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治相关标准,修订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和病因学判断标准。

(十五)营养标准。围绕我国居民的主要营养问题,制定人体营养状况评价标准、膳食营养素需要标准、膳食营养指导与干预标准;规范食物成分数据分类、表达,制定食物营养标准;制定营养研究、调查、检测、干预等方法学标准。

(十六)学校卫生标准。开展学校卫生标准体系研究,开展学生健康及相关行为因素、常见病监测方法、监测技术、监测内容等标准基础研究和制定;制定学校学生生活、学习环境及相关设施卫生标准。

(十七)消毒卫生标准。制定急需的应急状态下的现场消毒标准,以消毒产品通用技术标准为重点,制定消毒器械和消毒剂标准,完善消毒产品标准体系。

(十八)其他领域。制定卫生应急管理、技术标准和评估规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合作,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各专业委员会研究、完善本领域卫生标准体系框架,保证标准的审查质量,将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动态追踪、标准的复审等纳入重要的日常工作。卫生监督中心做好协调工作,发挥枢纽作用,全面掌握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做好标准归口管理工作,加强统筹规划,探索建立更高效的管理运行机制;各业务司局加强对各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将专业卫生标准制修订和宣贯实施与本司局业务管理工作密切结合。

(二)加强组织机构建设。适时成立专门的卫生标准管理处室和管理技术机构。对专业委员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完善绩效评估机制。加大秘书处挂靠单位对专业委员会的支持力度,改善秘书处人员及委员工作条件。探索建立专业委员会奖惩机制和委员退出机制,形成权力到位、责任到位、能力到位的工作程序和机制。

(三)加大标准工作的投入力度。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建立持续稳定的卫生标准经费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国家、行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开展本规划确定的重点标准制修订和宣贯实施工作。严格卫生标准制修订经费使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加强标准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专业委员会委员及标准起草人员能力建设,培养一批能够胜任标准制修订、审查任务的技术骨干。组织编制卫生标准系列培训教材,建立师资队伍,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不断充实和完善卫生标准专家库,发展壮大专家队伍。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为建设长效工作机制,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水平,结合乡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公示的主要内容是农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乡镇和行政村都必须在便于村民阅览的地方设立固定制式的计划生育公开栏或公示墙。公开栏的面积不少于3米,宽1.5米,要有防雨设施。

一、乡级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公开公示主要内容

(一)乡镇计生办和服务所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工作职责、服务承诺以及举报电话。

(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责任和“七个不准”。

(三)《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条件、程序和收费标准。

(四)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条件和程序。

(五)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计划生育技术免费项目。

(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及办理程序。

二、村级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公示主要内容

(一)已婚育龄夫妇生育状况,包括已婚育龄夫妇的年龄、生育状况、生育时间及政策内外等。

(二)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发放、审批、包括本村申请领证夫妇的生育情况、申请理由及病残儿鉴定、群众评议结果审批结果等。

(三)环孕检、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已婚育龄夫妇接受生殖保健服务情况、现孕情况、避孕措施落实情况等,应每季度公开公示一次。

(四)计划外怀孕或生育后,预征社会抚养费或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情况,包括被征收人员名单、原因、项目及金额,征收机关、当事人缴费、本村掌握的计划生育事业费用使用情况等。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情况。流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情况,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环孕检情况等,每季度公开公示一次。

(六)村干部实行计划生育情况,包括村干部实行计划生育情况和对其中违反计划生育者的查处结果。

(七)奖励、帮扶情况,包括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的奖励优惠政策、措施,符合农村部分地区奖励扶助政策条件的夫妇以及对计划生育户帮扶工作的落实情况。

(八)村级计划生育报告单情况。计划生育报告单每月上报前应先向群众公开公示。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要做到全面、真实、准确,并要安排专人及时更新。

办理程序

一、生育证许可程序

(一)申请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生育证申请审批表》,由双方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盖章并签署意见,并附夫妻及子女合影照片、村级或单位证明,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生育证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生育证申请审批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签发《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生育证免费发放。

(三)公告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由双方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盖章并签署意见,并附夫妻及子女合影照片及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复印件、村级或单位证明、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核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书面决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费发放。

李保平(党委书记、主任):负责县卫计委全面工作,负责审计等方面工作。

马庆方(党委委员、副主任):负责爱国卫生运动、疾控与卫生应急、科教宣传、精神卫生、文明创建、双拥、美丽乡村建设、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禁毒、综合治理等方面工作。

联系单位:疾控中心、科研所、关庙镇卫生院、鲖城中心卫生院、庞营乡卫生院、黄岭镇卫生院、白庙镇卫生院、张营乡卫生院、前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6531562

李  强(党委委员、副主任):负责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指导、家庭发展、计生协会等计划生育工作。

联系单位:计生协会、县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庙岔镇卫生院、姜寨中心卫生院、瓦店镇卫生院、迎仙中心卫生院、韦寨镇卫生院、田桥街道办卫生院。

联系电话:6521776

陈兆晴(党委委员、副主任):负责基层卫生、新农合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民生工程、工会、妇女工作、招商引资等方面工作。

联系单位:卫校、新农合中心、谢集镇卫生院、吕寨镇卫生院、土坡乡卫生院、滑集镇中心卫生院、老集中心卫生院、高塘乡卫生院、范兴集乡卫生院、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6525389

张  洁(党委委员、纪检组长):负责专职纪检监察工作。

联系电话:6599001

于艳华(党委委员)负责党建、办公室、人事、规划财务、流动人口、扶贫等方面工作。

联系单位:流动办、药具站、城关街道办卫生院、长官中心卫生院、单桥镇卫生院、城关街道办卫生院第二分院、邢塘街道办卫生院、牛庄乡卫生院(城东)、谭棚镇卫生院、杨桥中心卫生院、临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6599766

庄  雷(党委委员)负责医政与医管、中医药管理、行政审批、法规监督、行政执法、无偿献血、信访等方面工作。

联系单位:县医院、中医院、卫生监督所、计生执法大队、血站、城关街道办卫生院第三分院、陶老乡卫生院、艾亭中心卫生院、张新镇卫生院、陈集镇卫生院、宋集中心卫生院、杨小街镇卫生院、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6521772

石全玺同志协助庄雷同志工作。

联系电话:6589861

限时办结

一、生育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生育证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生育证申请审批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签发《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生育证免费发放。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