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及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一、行政审批共一项
(一)项目名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及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2)《安徽省港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第三十条“对装卸危险货物的,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十九条“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述材料。其中,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或者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实施对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人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县级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处
6、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许可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对许可相关事项应该公开或告知而不予公开告知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在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