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县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监督实施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变更、撤销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撤销和年度检查;查处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负责全县拥军优属、烈士褒扬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审核上报烈士称号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核发全县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金,指导乡镇优抚工作。
5、拟定全县双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和军民共建活动;组织表彰双拥模范单位先进个人;协调军政军民关系。
6、负责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地方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培训和开发使用。
7、负责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
8、负责全县生产救灾工作;制定全县救灾工作的规划性文件;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救灾抗灾工作;负责灾情的查、核、报;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开展减灾活动;组织和指导全县扶贫济困、爱心捐助等社会互助活动;负责农村特困生活救助,农村医疗救助,艾滋病困难家庭救助。
9、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监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和案件的查处;及时、足额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0、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全县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11、拟定全县社区建设的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城镇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管理体系及设施;培育社区建设典型,促进社区建设各项措施的落实,指导和推动社区建设工作。
12、按照婚姻登记的政策法规,依法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指导各乡镇开展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13、研究和修订全县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全县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界和边界线的管理、联检工作;负责县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14、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规划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县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15、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县城乡社会救济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16、负责全县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和安置场所的管理工作。
17、拟定全县福利企业的发展规划;承办全县各类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和新办福利企业的审查报批工作。
18、负责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指导和监督全县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及福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19、负责全县殡改改革的宣传和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县殡仪馆和全县公墓或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
20、依据儿童收养工作的政策法规,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负责全县收养儿童的登记工作。
21、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县民政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局属事业单位民政经费的管理、使用。
22、研究拟定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老龄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负责检查、监督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工作;负责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涉老活动。
23、指导全县民政系统职工队伍建设;负责指导并监督全县民政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全局系统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以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24、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政务公开制度
为保障公众对民政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民政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廉洁勤政、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民政部门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民政部门基本职能为内容,以便于群众监督,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使民政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政务公开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全面公开。政务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进行。除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涉及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及无公开价值的外,全面对社会、公众公开。
(二)真实公正,有利监督。公开的内容客观真实可信,方便公众办事,便于公众知情,有利于公众监督。
(三)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三、政务公开工作的目标
(一)办事程序简化,工作效率提高,机关作风明显好转。
(二)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廉政建设显著。
(三)行政行为规范,依法行政水平提高。
(四)干部职工民主意识增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公众对民政工作满意程度明显提高。
四、政务公开的内容
凡被社会和公众、企事业单位普遍关注的民政工作政务内容,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后对外公开。坚持对社会公开和对内部公开相结合,以对社会公开为重点,凡是不涉及国家机密和单位秘密,不涉及社会稳定的都要公开。
(一)对社会公开
(1)公开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依据,包括涉及各项民政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公开各项民政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标准。
(3)公开民政工作机构、办事人员、工作职权、职责,廉政准则、工作纪律;公开举报电话。
(4)公开对违反规定的处理意见、处理结果。
(二)对民政部门内部公开:
(1)公开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执行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2)公开干部选拔任用情况,以及工作人员的调整、工作任务的变化情况。
(3)公开财务制度管理,以及重大支出情况。
(4)公开重大项目的研究和决策情况。
(5)公开公用物资的使用和消耗情况。
(6)公开考勤情况.
五、政务公开的形式
(一)在办公地点设立政务公开拦,公布办事机构及职能、办事人员,办事制度、工作程序、工作标准。
(二)设立政务公开举报箱。设立举报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确定专人负责群众意见的收集、登记、交办、反馈、归档等。
(三)对内实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公示制度,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四)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群众评议活动,把群众评议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内容之一。
六、政务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一)政务公开内容应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发布。
(二)对公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可以公开的应予公开,公开内容应告知有关当事人。
(四)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公开后,应收集公众意见和反应。对公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做出说明解释。
七、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作为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努力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组织协调,依靠群众参与和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
局成立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学习,动员发动,制定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公开消息,督促检查工作,协调解决政务公开中的问题,总结、表彰和推广先进经验和作法,定期报告政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
八、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两次对实施政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党建工作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关工作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与精神文明和民政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三)县局纪检组设立举报电话:6403066,对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首问责任制度
一、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培养工作人员务实、高效、文明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办事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根据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临泉县民政局机关工作人员。
三、首问责任人是指服务对象本人来访或通过电话、传真等通讯工具所接触的第一人;当有两位以上公务人员在一起被问到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四、首问责任人对待服务对象必须热情接待,对服务对象的办事内容要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1、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立即受理或办理;条件不具备的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
2、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帮助其联系或指引到有关部门。
五、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必须做到首问必答、首问必果。
1、因其他原因不能满足服务对象的要求,首问责任人应负责联系落实预约服务。
2、接电话、传真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负责登记并落实预约服务;
3、属于系统内其他单位或部门解决的问题,应将办事人介绍到相关单位或部门,由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接待、处理和反馈;
4、涉及多个部门,一时难以确定由谁主管时,要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报告;
5、不属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要说明情况,做好工作,主动将服务对象介绍到有关部门或单位;
6、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紧急,首问责任人应立即向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汇报,使问题及时得到处理;
六、服务对象咨询办事时,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责任人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要负责指明相关承办部门。
七、对属于业务有交叉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单位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单位一同解决;对按规定确实不能办理的,做好备案工作。
八、设立意见箱,及时收集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九、首问责任制在局长领导下,按照分工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纪检部门具体负责本制度的督查工作,收集、反馈群众意见。
十、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经查实,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效能告诫,并责令重新参加相关业务的培训学习;第三次调离工作岗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三、一次告知制度
一、一次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到民政部门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办事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承诺时限等。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应遵循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便民高效原则。
三、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相关经办人应当场受理,审核其所提供的手续或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时办理的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资料,或不予受理的依据。
四、当事人按要求补齐所需手续和材料后,经办人应及时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五、申请人申请事项涉及多个股室或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作明确规定的,经办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股室负责人请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能一推了之。
六、本制度落实情况纳入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
四、延时服务制度
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按照服务承诺,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审批事项,受理当日内完不成的,由相关股室提供延时服务,直至全部办理完毕。
2、对由于不确定因素造成经办人暂时不在岗(临时开会等),相关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联系经办人,尽快回岗办理。
4、如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须提供及时服务的,当事人一经申请,经办人应按照“特事特办、超常办理”的原则,予以延时办理。
5、在延时服务中,同时涉及多个股室的,由牵头单位协调相关股室工作人员提供延时服务。
6、实行节假日(休息日)预约服务制度。由效能领导小组利用节假日(休息日)组织相关股室,按约定事项和时间,为申请人办理相关事项。
7、本制度落实情况纳入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内容。
一、社会组织审批与撤销
(一)社会团体组织的审批和撤销。
1、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2、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4)章程草案。
3、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上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免费
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文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和撤销。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2、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3、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上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免费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2001)523号文件》
二、婚姻登记管理
1、结婚登记。
服务对象:
a、本辖区的男、女各一方。
b、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
c、符合法定结婚条件。
所需证明材料:
a、男女双方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b、男女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c、两人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d、男女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办理时限:
符合结婚条件,手续齐全,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收费标准:9元/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2001)523号文件》
2、离婚登记
当事人办理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所需证明材料:
(1)男女双方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男女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3)男女双方结婚证(如两本结婚证都遗失,应提供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的材料)。
(4)男女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5)男女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办理时限:符合离婚条件,手续齐全,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收费标准:9元/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2001)523号文件》
三、收养登记
国内公民收养登记程序
(一)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一般无送养人)的办理条件 :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妻双方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申报资料及办理程序: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收养人单位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不能生育的疾病诊断书;
4、收养人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5、捡拾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接处警登记证明;
6、指定的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体检证明;
7、两名以上见证人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证明材料;
8、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9、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一寸近期照片各一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两寸合影照片一张;
10、收养人持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对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在地方性报纸(阜阳日报)上予以公告,查找生父母,期限为60天。当事人为民政部门提供登载公告的当日全份报纸;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11、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齐全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通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前来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49号文件规定,收养登记费为每件250元。
四、村级公墓审批
建立村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建立村级公墓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立村级公墓的申请;
(2)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建立村级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4)其他有关材料。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四、军退安置
1、凡属城镇户口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行政介绍信、非农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安置办公室负责将其材料整理上报上级安置部门审批安置资格。
2、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皖政[2008]96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可采取以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1]86号)规定的补助标准和同一城区统一标准的补助原则,确保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安徽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7号)
五、五保供养
程序: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由村民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签署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方可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依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56号令)。
六、城乡低保
城市低保程序。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为单,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居民(社区)委员会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保障金的发放,做到安全、及时、准确、规范。
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农村低保程序: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张榜公布7天,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张榜公布5天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实行动态管理,按标分类施保,对纳入低保对象每年审核一次。
依据:《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民保字[2008]30号),《临泉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七、社会福利企业审批、管理
1、企业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2)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法定代表签署的申请报告;
(4)本企业章程;
(5)本企业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
2、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
(2)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3)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4)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限期纠正直至吊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处分:
(1)安置残疾人员达不到生产人员总数35%的;
(2)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3)违反税收减免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4)隐瞒残疾人就业比例,弄虚作假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依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八、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管理
1、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2、办理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出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九、优抚对象审批
抚恤优待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定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规定享受抚恤。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其依照规定享受抚恤。
义务兵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十、乡镇设立、撤销审批与村(居)委会撤并、新增、更名、命名审批
1、乡镇审理、撤销审批。乡、镇、县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乡镇行政区地界线的变更和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乡镇人民政府制造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村(居)委会撤并、新增、更名、命名审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民政部门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