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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

单位全称: 粮食局 单位地址: 临泉县城关镇中顺河街56号
公开电话: 0558-5396650 网址: http://www.pzljz.com/opennessContent/?branch_id=58d105f0f85d105553ef4385(信息公开)
邮政编码: 236400 Email: 256036@qq.com
职能职责 工作标准 办理程序 责 任 人 限时办结

(一)、机构设置:

安徽省临泉县粮食局为临泉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单位,机关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7名。纪委派驻纪检组长1名。内设七个职能股(室):人秘股;流通管理股;财务股;综合监管股;监督检查股;行业指导股;政策法规股。下属机构1个:临泉县粮油质量检测中心站。临泉县粮油质量检测中心站为股级事业全额拨款单位,编制人员5名。

(二)、单位职能:

1、贯彻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省现行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向县政府提出本县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的工作意见,参与制定全县粮食流通和县级储备粮的规范性文件。

2、研究拟定粮食宏观调控、粮食安全、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制定全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企业改革方案;制定全县粮食仓储、加工设施建设的规划;参与制定地方粮食储备计划,研究提出地方储备粮的收储和动用建议。

3、协助管好本县区域内的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提出县级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收购和销售计划;确保中央、地方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保管安全、管理规范。

4、负责全县粮食流通行业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主要粮食品种收购保护价和销售限价;组织和协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完成国家粮食收购任务;指导粮食订单收购;督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执行当期粮食收购价格、质量标准等政策;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市场;指导全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负责全行业统计工作;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

5、指导灾区和缺粮贫困地区的粮食供应,接受委托安排以工代赈和国家、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保障军队粮食供应。

6、制定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配合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查落实粮油质量标准和检测制度。

7、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和研究制定关于地方储备粮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县级储备粮管理、审计和监督,定期审核本级资产负债和损益。

8、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工作职责:

1、人秘股: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信息、文秘、档案、宣传、保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计划生育、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2、流通管理股:协助管好本县区域内的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组织和协调国家粮食收购任务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主要粮食品种收购保护价和销售限价;监督粮食购销企业执行当期收购价格、质量标准等政策;指导和帮助解决灾区和缺粮贫困地区的粮食供应;负责组织军粮供应;接受委托安排以工代赈和国家、省、市、县重点项目的粮食供应;负责全行业的统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管理粮食市场。

3、财务股:负责本系统人员劳动工资的统计;负责粮食的各项补贴的清算和使用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研究拟定有关地方储备粮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会总全县粮食系统会计报表、编制财务分析;负责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审计和监督,定期[审核资产、负债和损益;负责局机关费用的开支和管理;负责所属单位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

4、综合监管股:监督粮油质量标准和检测制度的执行;编制全县粮食流通及仓储设施的建设规划,制定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全县粮油的库存情况;指导并推动全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指导粮食行业安全工作;负责粮办工业和粮食产业经营统计工作。

5、监督检查股:负责监督检查有关粮食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县级储备粮计划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粮食质量、粮食仓储设施和设备等。

6、行业指导股:指导储备粮“一符、二专、四落实”管理制度及科学储粮、收购、销售、转换等工作;监督检查军粮供应的品种、数量、质量、卫生、服务,军供粮票的管理及上报工作;积极帮助粮食企业做好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精深加工及粮食行情信息转递。

7、政策法规股:制定全县粮食安全、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拟定地方粮食储备、总体布局、收购和销售计划;组织制定有关粮食企业的经营资格条件、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组织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粮油质检中心站:组织粮食收购质量调查,向社会发布粮食质量信息;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负责粮油质量标准工作;制订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粮食质量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对县级储备粮、救灾救济供应粮等政策性粮油进行质量鉴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进行质量鉴定;承担县政府、粮食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维护党的领导和政府的声誉。

2、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并坚持用正确的理论指导具体实践。

3、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掌握从事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有关知识和技能,增强专业素养,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4、 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5、树立改革创新的理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大胆创新的精神,勇于探索新形势下管理服务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6、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地方和部门规章和行政纪律,模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7、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保证公务行为合法、公正,不越权行政或滥用职权,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8、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9、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人民群众满意度为标准。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理程序

一、申请条件

1、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无不良记录;

2)拥有或者租借200万公斤以上的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人员;

4)具有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工具。

2、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筹借经营资金5万元以上的能力;

2)拥有或租借10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二、提交材料

1、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的《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资金验资证明文件;

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工具的证明材料;

检验人员、保管人员的有效证件;

2、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资金及仓储设施证明等材料。

三、审查程序

1、简易审查程序。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决定,并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

2、一般审查程序。除可以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

四、许可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

五、收费标准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主要责任人

郭军  党组书记、局长

职责范围:负责粮食局全面工作。

联系电话:0558- 5396643

电子邮箱:无

二、分管责任人

闫亮  主任科员

职责范围:分管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行业指导、质量检测以及综治、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工作。

电子邮箱:无

王立春  党组成员、副局长

职责范围:分管人事、财会、流通管理以及直属粮站、计生、党建、文明创建、工会、公文收发、机关后勤管理(公章、车辆管理)等工作。

联系电话:0558- 5395689

电子邮箱:无

张磊  副主任科员

职责范围:分管纪检、监察、信访等工作。

联系电话:0558- 5396652

电子邮箱:无

三、具体责任人

闫亮:  负责监察、信访工作。

电子邮箱:无

陈祖娇:负责对各企业的财务监管、资产管理、统计、工会、机关财务等工作。

联系电话:0558- 5396644

电子邮箱:无

周莉华:负责单位、企业人事管理以及党建、文明创建、计生、公文收发等工作。

联系电话:0558- 5396650

电子邮箱:无

牛新华:负责政策法规、监督检查以及公章、车辆管理等工作。

联系电话:0558- 5396642

电子邮箱:无

张猛:  负责行业指导、流通管理、质量检验以及安全生产、综治、招商引资等工作。

联系电话:0558- 5396648

电子邮箱:无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之规定。

(一)、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只要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2、拥有或者租借200万公斤以上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人员;

4、具有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工具。

(二)、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筹措经营资金5万元以上的能力;

2、拥有或者租借10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按照粮食收购资格申办程序和应提交的资料,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审查事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决定,并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完成审查的,视为申请人自动取得粮食收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