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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

单位全称: 气象局 单位地址: 临泉县临艾路东侧气象局大院内
公开电话: 0558-6512870 网址: http://www.pzljz.com/opennessContent/?branch_id=58d105f0f85d105553ef438c(信息公开)
邮政编码: 236400 Email: 无邮箱
职能职责 工作标准 办理程序 责 任 人 限时办结

1、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标准化工作和涉外气象活动。
    3、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气象服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4、组织制订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
    5、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6、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参与县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技术开发和决策咨询服务。
    7、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8、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地级人民政府对所辖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9、承担省市气象局和地方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效能建设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树立单位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效能建设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钻研业务,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严守纪律、接受监督。

第四条  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治理“庸、懒、散、乱”问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建设幸福临泉。

 

 

 

 

 

第二章  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对本单位各股室和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以及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第六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的原则。

第七条  岗位责任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局机关各股室要有统一的标识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忠于职守。

第九条 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第十条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  服务承诺制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局各股室将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标准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或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承诺的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要增强宗旨意识,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周到。要遵循办事程序,坚持廉洁自律,不推诿扯皮,不利用手中权力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第十四条  每半年要对各股室及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并作为单位、部门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确保承诺事项的落实。对群众通过效能投诉电话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首问负责制                    

 

 

 

第十七条  对来本局股室办事人员,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和帮助联系办理等事项。

 

第十八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第二九条  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第二十条  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股室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股室,由有关责任股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不属于本单位或本股室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第二十一条  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一次性告知制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到局各股室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对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结;如补办的材料或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股室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第二十八条 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AB岗制

 

    

第三十条  局股室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

   第三十一条  除特殊岗位,其余岗位均实行AB岗工作制,AB岗设置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二条  岗位工作人员(A角)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由顶岗人员(B角)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三条  顶岗人员(B角)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第三十四条  B岗人员可为多人,顶岗秩序由单位或部门安排,以便在A岗人员不在岗时,按序顶岗。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适应多岗工作能力培训,保证B岗工作人员胜任A岗工作。

   第三十六条  AB岗工作人员执行AB岗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十七条  AB岗工作人员因违反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七章  限时办结和超时默认制

 

 

 

第三十八条   局机关办文办事,均实行限时制度,具体时限要求,按提高效能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三十九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时限。

  第四十条  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第四十一条 涉及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依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第四十二条   政务公开制度中有时限规定的事项,以及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办结。

  第四十三条 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实行首席代表制。

  第四十四条  无故拖延办结时间,超过办结时限的,要追查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八章  否定报备制

 

 

第四十五条  否定报备制适用于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十六条  经办人对管理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认真检查核对,对适应否定报备情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向分管领导和局监察室报备,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适用否定报备:
  (一)管理服务对象请求解决问题或要求提供服务,没有提供必须的证件或事实依据,或所提供的证件、事实依据经审核后认为有误或不实而不能予以办理的;
  (二)管理服务对象的请求或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不应予以办理的;
  (三)管理服务对象采取伪造、隐瞒、欺诈等方式提供证据、依据被查证属实的;
  (四)其它否定报备情况。
  第四十八条  否定报备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对一般事项的否定,经办人员提出否定意见、理由和依据,送交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对重要事项的否定,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机关主要领导审批或局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审办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审办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第五十条  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给予否定。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一条  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服务对象。
  第五十二条  管理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管理服务对象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九章  涉企检查报备制

 

 

第五十三条  涉企检查报备制所称涉企检查,是指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规章和职责权限对企业生产活动进行的检查。依据县效能办关于涉企检查报备制度,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各股室凡涉及到需要到企业检查相关工作的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寻找共性,整合资源,做到一次检查解决多项需求,避免同一部门、单位对同一企业进行多级重复检查。原则上一年检查不超过2次。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在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前应先拟定检查计划并如实填写涉企检查报备表,经局“三人决策小组”同意并备案。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等。
  第五十六条  实施执法检查时,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第五十七条  检查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向企业出示《行政执法许可证》。检查结束后,要向企业递交《公务活动守纪回执》单,由企业寄送回本单位,不得由检查人员自行带回。执法检查过程中如有收费的还必须主动填写《企业付费登记卡》。
  第五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企业说明,并要求及时改正。对于情节严重的或责令不改的,要及时向检查机构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章  离岗告示制

    

第五十九条  局各股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需履行离岗告示手续。

第六十条  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人员需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一般工作人员离岗在一天以内的,应向股室负责人汇报,经股室负责人批准后离岗;股室负责人离岗在一天以内的,需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离岗。离岗一天以上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第六十一条  离岗人员离岗后,要在规定位置放置离岗告示牌,标示离岗时间、事由、到岗时间、联系方式等,提醒服务对象注意。

第六十二条  离岗人员离岗后,一般按照《AB岗制》由B岗人员顶岗,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六十三条  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第六十四条  要加强在岗情况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制

 

   

 第六十五条  局股室或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办文办事限时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股室工作效能、耽误来人办事、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由局领导或责任人所在股室负责追究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不履行职责是指拖延、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按照规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六十七条  局各股室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节上报市局给予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一、气象资料服务项目

1、事项名称:气象资料服务项目

2、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3、办理程序(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持单位介绍信来本局办理手续

4、服务项目:
   ⑴气象证明:根据用户需要,提供历史或近期气象证明材料。
   ⑵风向玫瑰图:各历史时段各风向频率和平均风速。
   ⑶各类气候图:根据用户需求定制各类气候图。
   ⑷各类历史资料: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水汽压、地温、蒸发、日照、降水量
   ⑸天气雷达卫星图:24小时雷达卫星图
   ⑹气象仪器:各气象要素气象仪器

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1、事项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2、设定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⑵《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

⑶《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

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⑸《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⑹《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⑺《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政府245号令)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04项。

3、申报条件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

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4、申报材料

(一)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总规划平面图;

3、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二)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4、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5、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三)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5、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6、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5、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提交申请;

2、申请材料不全的,县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向申请人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或《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

县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应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受理的,向申请人发放《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或者《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说明理由;

3、受理申请后,县气象局根据规定审查是否符合条件,具备条件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或者《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或者《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4、县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审批结果材料。

 

 

三、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1、实施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第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第十三条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2、实施对象:事业单位、企业

3、承办机构:临泉县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4、前置条件

5、办理程序

1)县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受理申请;

2)审核批准;

3)窗口发放办理结果。

 

刘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分管人事、气象科技服务、气象现代化、项目建设、老干部、综合目标管理、双重财务制度的落实、扶贫、工会、双拥、计生、青年等工作,

 

孙彩丽:副局长,分管业务、政策法规、公共气象服务、财务、人影、应急、安全生产、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报道、为农服务、办公室、区域站建设及维护、政务、效能建设、综合治理、科研、妇女、档案管理等工作,

李明:纪检书记,分管纪检、监察、党建、党务等工作,

 

气象局办公室电话:0558-6512870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承诺期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5个工作日, 竣工验收3个工作日。

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