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党委工作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镇党委(或党员大会)的决议。
2、领导镇政府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3、讨论决定本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镇政府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镇政府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律和有关法规作出决定。
4、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本级镇村干部的教育、管理、选拔和监督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教育党员干部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5、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镇村党员干部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农村基层工作的青年和妇女中发展党员。
7、领导本镇的三个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维护稳定等工作。对本镇重大的突发性事件,迅速反应、及时处置,并立即向上级党委报告情况。
镇政府工作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镇党委的指示、决定、决议。
2、负责全镇的经济建设、计划统筹、人事劳动、财政、统计、乡镇企业管理、劳务管理和信访工作。
3、负责全镇的科技工作、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农村经济工作、水利工作和林业工作。
4、负责全镇的民政、民族、宗教、老龄和残疾人等工作。
5、负责全镇的计划生育、文体广播电视、劳动安全、村镇建设管理和城镇管理工作。
6、协同有关部门搞好教育、卫生保健、国土资源、公安、司法、工商、税务、金融、环保、交通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镇人大工作职责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8、根据上级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镇纪委工作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贯彻落实上级纪委相关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本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镇党委的决定、决议的情况;负责部署全镇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3、负责组织协调全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负责调查处理全镇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按有关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5、对工作中带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保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6、制定落实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办法及维护党纪的决定;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镇、村党员和干部进行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教育。
镇党政办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指示、决定,为镇党委政府出主意、当参谋,调查研究,处理信息,参与政务,为机关服务。
2、负责镇党委、镇政府和办公室日常文电的处理,审核、草拟以镇党委、镇政府名义发布的文件;负责镇党委、镇政府的保密机要、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建设和管理、政务信息网络开发和管理等工作。
3、根据镇党委、镇政府的工作部署和镇领导的指示,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协助镇领导组织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完成镇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4、负责组织安排党委政府有关会议及党政召集的其它专门会议,作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并督查会议精神的贯彻执行情况。
5、负责镇政府后勤事务管理、接待、车辆管理等工作。
镇经济发展办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财经、农业、林业、水利、农机、企业、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商品流通和培育市场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努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3、检查、督促财税、工商、信贷、供销、粮油、食品等主要经济指标的执行和完成情况,做好统计工作。
4、抓好农田、水利基础建设及维护管理工作,搞好农业综合开发和移民工作。
5、组织指导防灾、抗灾、减灾和扶贫工作。
6、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镇社会事务办的工作职责
1、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管理和协调全镇社会事务工作,使社会事务办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宣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民政优抚、救助和新农合等政策。
3、指导村(居)委员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指令,切实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依法搞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和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工作。
4、适时组织勘查灾情,做好救灾、救助、扶贫帮困、扶残助残工作,切实落实五保户危房改建任务。
5、切实做好拥军优属、优抚和退伍军人安置,并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工作。
6、认真做好殡葬改革、婚姻登记等工作,及时做好来信来访工作,杜绝集体上访。
7、加强社会劳动保障工作,切实做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防疫、急控等工作。
镇计划生育办工作职责
1、协助政府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负责本镇计划生育的基础管理,生育证或生殖保健服务证的审批、申报、发放,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与信息。
2、负责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人口与社会、经济、资源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重点宣传生育、避孕节育、奖励和制约等政策。
3、负责全镇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上门动员和随访、发证等项工作。
4、负责全镇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受县级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5、负责对所辖村居住人口计划完成过程的指导和考核,及时准确地分析人口形势,提出工作措施,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
6、负责对所辖行政村(居)委会计划生育专干进行业务培训。
7、指导计划生育协会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职责
1、围绕生育、节育,按照批准的项目施行节育手术和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并进行系列随访工作。
2、定期组织开展环孕检,为育龄妇女提供咨询服务。
3、负责本辖区域内避孕药具的管理、发放及随访工作。
4、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学知识。
5、负责对村计划生育专干的业务培训工作。
镇财政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政策、法规,遵守财政法律法规,做好《会计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2、编制财政收支计划和年度预算,执行批准后的年度预算。
3、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做好年度财务的检查和审计工作。
4、加强财政收支的日常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强化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提高财政运行质量。
5、努力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工作职责
1、积极主动向农民宣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
2、为全镇农业生产提供指导性意见,制定农业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引进、改良农产品品种,做好新技术、新成果的示范推广工作,广泛开展技术培训和农业技术咨询以及农业信息服务;
4、深入田间地头开展农业综合技术服务,指导农业生产,提高科技化、农机化水平;
5、做好病虫害和疫病监测和防治工作;
6、做好肉质品市场检疫,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以及畜禽疫病防疫、防治;
7、开发农业新示范项目,抓好农业项目基地建设;
8、协助开展农业执法工作;
9、创造条件向农民提供农产品信息及产后销售方面的服务。
镇司法所工作职责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协助镇党委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镇国土资源所工作职责
1.认真组织本区域内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执行工作,组织实施全镇的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并实施监督检查。
2.对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实施年度预报调查、核实,按审批程序组织办理相关业务。
3.对本区域内的土地权属纠纷,依法进行调处,办理相关业务。
4.制定并实施土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调查防治,建立群测群防体系。
5.按规定上报表册和核销办公业务经费,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6.认真完成县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积极完成镇政府的中心工作。
镇农村经济与统计站工作职责
1、负责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及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及档案管理工作。
2、指导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3、负责镇村经济的财务经济效益,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制及农民负担的审计工作。
4、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审核、监督工作。
5、负责对农村会计、审计、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
6、调查统计农村收益分配和进行农村经济统计分析。
7、完成镇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镇文化与广播电视站工作职责
1、运用各种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手段,进行时事政治、两个文明建设、国内外形势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宣传教育。
2、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娱乐活动及广播电视、电影放映等活动。
3、开办书刊阅览和群众读书活动,举办各类文化艺术讲习班,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4、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宣传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为促进本地经济建设服务。
5、搜集整理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做好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6、做好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和有线电视网络的维护工作。
7、坚决抵制农村封建迷信,黄赌毒等不良社会风气。
8、受镇政府及县文化广播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全镇文化与广播市场的管理工作。
镇信访办工作职责
1、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的有关事宜。
2、及时准确地向党委、政府提供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及电子邮件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和社会情况;综合分析、研究信访情况,组织开展信访研讨,向镇党委、政府提出有关问题的建议。
3 、负责指导全镇信访工作,掌握信访干部队伍建设情况,组织信访干部业务培训。
4 、负责向相关单位、部门交办有关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负责协调解决跨单位、跨部门、有争议的信访问题;参与协调处理与信访有关的突发事件。
5 、负责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负责向信访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6 、协助镇党委政府做好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将重点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
办理结婚登记程序
一、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关系的签字证明。
3、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三、收费:9元/每对
办理林权证程序
一、申请。由林权权利人向林业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在林权颁证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并按林权登记申请表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林权登记申请证明材料。
二、受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权颁证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林权颁证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林权权利人提出的林权登记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颁证条件的,填写林权登记申请受理登记表。
三、现场勘验。受理登记后,由林权登记工作人员组织权利申请人与该申请权利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到现场落实申请林权的具体位置和四至界限,设置界限标志、测量面积、填写《林权登记现场勘验表》,绘制林地位置范围图,有关各方现场签字确认,勘验人员签名,再由组、村、乡(镇)审查并签注意见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四、公告。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林权登记申请,县级林权登记颁证办公室在林权所在地进行张榜公告,公告期为30天。
五、登记。申请登记林权经公告无异议的,准予登记,并由县级林权登记机关加盖准予登记专用章。
六、填证。林权登记颁证办公室对于准予登记的林权申请,按照国家林业局准予启用的林权证微机打印程序进行微机打印全国统一规定使用的林权证。
七、发证。对打印好的林权证核对无错后,加盖“发证机关”(县人民政府)和“填证机关”(县林业局)印章后,发放给林权申请人,并填写《林权证发放登记表》,林权权利人签收。
农村五保供养办理程序
1、申请。农村居民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3、审批。县民政局对上报对象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说明理由。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初审。
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通过走访、询问、填表和提供收入证明等,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2、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两委扩大会议(村民代表不得少3名),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3、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 镇人民政府审核。镇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逐户复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镇民政干部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镇政府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抽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镇、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向一方户籍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证明意见,并附夫妻及子女合影照片、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复印件。
2、乡镇审核。镇计生办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3、县审批。县人口计生委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送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决定,由所在单位或村专干及时送达当事人。
生殖保健服务证办理程序
1、妊娠登记。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依法取得夫妻关系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携带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孕检卡,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村(居)专干协助填写《生殖保健服务证申报登记表》,以村(居)委会加盖印章。
2、审核发证。由村(居)专干携带《登记表》和有效证件及复印件,报镇计生办审核后,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
3、送证上门。由村(居)专干直接入户向育龄夫妇免费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同时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4、生育登记。育龄夫妇生育后45日内到村(居)委会办理生育登记。
5、通报情况。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为其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的一方乡镇计生办,应向另一方通报办证情况。